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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色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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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章程

        發布日期:2009-06-19 信息來源:老促會

         

        (省老促會三屆一次會員大會2009320日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河北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簡稱河北省老促會。老區是指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的根據地。老促會是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由民政廳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是獨立的社會法人。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由熱心于老區建設的黨政軍離退休領導干部、老科技人員和有志于老區建設的人士與單位組成,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全心全意為老區人民服務,努力促進老區建設事業發展,為老區和老區人民盡快脫貧致富達小康、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實現現代化而奮斗。

        第四條  本會的指導思想: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高舉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遵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發揮參謀、助手、橋梁、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即河北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民間組織管理機關即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宣傳老區人民對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所做的重大貢獻和犧牲,提高各級組織和人民群眾對老區的認識,促進國內外、省內外、社會各界人士與團體關心和支持老區建設和發展事業;

          動員聯絡國內外有志于老區建設事業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到老區投資開發興業,為改善老區人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貢獻;

          深入調查研究,真實反映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開發利用的情況,特別是老區人民在脫貧致富建設小康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主動向有關方面反映老區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可行性建議;

          協助老區研究制定開發規劃,為發展農、林、牧、漁、工、商、交通、能源、文化、教育、科技、醫藥、衛生等事業提供咨詢服務;

          提供信息、疏通渠道、牽線搭橋,積極幫助老區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發展經濟,增加老區人民收入;

          幫助老區興學助教,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老區培養各種實用人才,組織開展科技、文化、醫療衛生下鄉服務;

          加強與中國老促會和兄弟省市區老促會及本省市、縣老促會的聯系,相互交流,相互促進,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會員和理事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理事包括個人理事和團體理事,理事經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

        第八條  會員和理事必須具備的條件:

          自愿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有奉獻精神,熱心為老區建設服務;

          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工作經驗,有行業特長和一定的科學技術知識。單位會員必須是合法經營,愿為老區建設做貢獻。

        第九條  入會的程序是:

          有一名以上理事推薦;

          經會長辦公會審批,并經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通過和認可;

           經注冊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會會員和理事享有的權利: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活動;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參加本會召開的會議;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理事退會需書面申請,報請常務理事會批準。一年以上與本會無故不聯系,也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行離會。

        第十三條  會員、理事如有違法亂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二﹚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 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一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全體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個別吸收會員和理事;

            ﹙五﹚ 決定辦事機構;

            ﹙六﹚ 決定工作人員的分工;

            ﹙七﹚ 制定內部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

        第二十二條  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在會長主持下,議辦日常重要的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會聯誼老區經濟社會發展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交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捐贈;

             ﹙二﹚ 政府資助;

             ﹙三﹚ 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完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理事、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財會人員必須對財務收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交全體會員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全體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